Don'tpaytoomuchattentiontothelooksofyourselfandothers,andyourabilitiesarenotwrittenonyourface.整合汇编简朴易用(页眉可删)房屋买卖协议的答辩状房屋买卖协议的答辩状1答辩人:被答辩人:因原告A与被告B房屋买卖协议纠纷一案被告提出反诉祈求,故答辩如下:答辩祈求:1.依法驳回被答辩人B对答辩人A的诉讼祈求。事实和理由:被答辩人认为协议无效有三个原因:一是中大恒基不是指定的央产房代理机构,二是B是脑梗塞病人,意思表达不真实;三是中大恒基与答辩人之间恶意串通。针对被答辩人协议无效的三个理由,答辩如下:一、房屋买卖协议并不由于中大恒基的居间而无效1.中大恒基企业提供的是居间服务,而不是上市交易服务《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发售管理措施》(如下简称《央产房发售措施》)第5条规定:交易办公室选择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发售的定点交易代理服务机构(如下简称定点交易机构),承担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务工作。根据《央产房发售措施》第5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定点交易机构承担央产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务工作。中大恒基企业提供的只是居间服务,详细地说是向买房人和卖房人提供签订买卖房屋协议的媒介服务,而并不提供办理“上市交易”手续的服务。因此买卖协议虽然是由中大恒基企业促成的,但不违反《央产房发售措施》第5条的规定。2.被答辩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中大恒基不是定点交易机构之一《央产房发售措施》规定交易办公室选择三家以上的交易机构代理央产房的上市服务,但并没有规定定点交易机构是哪几家中介企业。《央产房发售措施》是年制定的,时至今日已经7年之久,“三家以上的交易机构”到今天也许已经扩充到诸多中介企业。杨怀波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中大恒基不在“三家以上的交易机构”之中。杨怀波证明不了中大恒基不是“上市交易”的代理机构,因此认为中大恒基代理的协议是无效协议没有证据支持。3.《央产房发售措施》是部门规章,违反行政规章并不是协议无效的理由《央产房发售措施》是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是部门规章,而不是行政法规。《协议法》第52条规定了协议无效的几种原因:(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协议,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此条第5款的规定,只有违反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期,才导致协议无效。《央产房发售措施》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因此虽然买卖协议的签订违反了《央产房发售措施》,也不必然导致协议无效。此外,签订的协议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也不在协议无效的其他几种情形中,因此协议不存在无效的原因。4.协议无效违反了协议法的最基本原则——意思自治A和B签订的协议是双方意思自治的成果,选择中大恒基企业作为居间服务中介也是双方意思自治的成果。双方签订了协议,却由于促成协议的居间服务企业是中大恒基而导致协议无效,违反了协议法的最基本的意思自治原则综上,房屋买卖协议的当事人是A和B,双方都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意思表达真实,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影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A和B签订的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二、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证明杨怀波意思表达不真实。B是一位70多岁的老人,还曾经患过脑梗塞,但这些都不可以证明签订协议的时候其意思表达不真实。此外,3月17日的谈话录音表明,签协议当日,B的女儿也在签订协议的现场。此外,协议签订之后,中大恒基的工作人员到B的家里征询房屋共有人的发售意见,B的妻子即房屋共有人在《房屋共有人同意发售的证明》文献上签字。综上,发售房屋不仅仅是B的真实意思表达,也是B女儿及B妻子的真实意思表达。三、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证明中大恒基与答辩人之间恶意串通为了处理孩子上学问题,我找到中大恒基企业,但愿能买到一套学区房。在与杨怀波签订协议之前,先后看了诸多房子,因此对中关村周围的房子非常熟悉。B的房子在位置和总价款上都是我所能接受的,因此中大恒基带我看房之后,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