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协议:_________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许可人:,系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及其全权代表的有关下属企业或单位被许可人:,系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企业鉴于:(许可人)获国务院同意,对其资产进行了重组(如下简称“重组”),并作为发起人,根据中国法律于年月日,成立了(被许可人)
(被许可人)注入重组前属于(许可人)及其下属企业或单位的主营业务,包括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和开发、炼油、化工、管道运送、产品销售、有关科研机构以及有关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如下统称“关键业务”)
(许可人)拥有用于关键业务的商标,并乐意将该等商标许可给(许可人)使用,且(被许可人)故意使用该等商标
据此,双方协议如下:第1条许可人本协议许可人是(许可人)及其全权代表的有关下属企业或单位,其中包括(许可人)自身,以及向(许可人)发出有关代表其签订本协议等事宜的“授权委托书”的(许可人)的全资子企业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或单位
第2条商标本协议项下的商标是指截止至本协议生效时,许可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已经登记注册的与关键业务有关的商标,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所列的商标(如下统称“许可商标”)
第3条许可3.1许可人容许被许可人及其全资子企业和控股企业根据商标注册类别在其生产的商品上和提供的服务中使用许可商标,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所列之使用商品(如下简称“许可使用商品”)
3.2被许可人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使用许可商标,且该等使用系排他性的使用,但许可人仍然可以使用该等商标
除非经被许可人同意,许可人不得容许第三方使用,亦不得向第三方转让任何许可商标
第4条期限4.1被许可人可以使用任何一种或多种许可商标直至许可商标注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