卿头镇人口和计划宣传材料(一)一、政策法规篇一、再生育条件《XX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者归国华侨的。夫妻一方经设区的市以上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经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要求生育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要求生育,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人口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二、农村再生育条件《XX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只有一个女孩的;(二)在未列入移民规划并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山区贫困自然村居住7年以上,只有一个子女的;(三)男到只有女孩的家庭落户并赡养扶助女方父母的;(四)男方的同胞兄弟或者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龄超过30周岁,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没有生育能力,且未收养子女的。符合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女方姐妹多人或者男方兄弟多人,二人以上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只批准其中一人。第1页共5页三、再婚夫妇再生育条件《XX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生育一个子女:(一)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二)一方丧偶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三)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子女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四)一方丧偶且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但子女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二、优惠奖励篇计划生育家庭共分为六种奖励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1)农业人口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到60周岁止,非农业人口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到独生子女16周岁止,按月各给予夫妻双方不低于5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2)子女入园、接受教育、就医时,双方所在单位可以给予一定补贴;(3)退休时所在单位可以按照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农业人口,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外,还享受下列优待:①优先列为脱贫或者致富对象,在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②农业、林业、水利、科技、供销等部门在技术服务、提供信息、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予以优待;③在劳务输出或者招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④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独生子女家庭个人筹资部分给予资助;⑤优先批给宅基地;⑥集体收益以人均分配的,增加1人份的份额,以户计发的应当高出户均标准20%以上的额度;⑦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其第2页共5页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寄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寄宿和生活补助;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2、退二孩指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生育,且子女满10周岁的,由人民政府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由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2008年1月1日前独生子女满10周岁的,仍按照每户一次性1000-3000元的标准奖励)。3、领证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家庭一次性补助对象奖励独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鉴定为二级以上残疾的,由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给予其父母一次性补助。4、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且女方年满49周岁对象奖励独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