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劳务分包协议管理措施(-11-1311:29:16)转载▼标签:杂谈分类:法无界《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协议管理暂行措施》《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协议(示范文本)》解读-09-25一、起草背景和目的:近年来,本市劳务用工行为经市住房城镇建设委数年的规范已经逐渐走上正轨,不过由于市场大环境及部分市场主体单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诚信意识缺失、社会责任感不强,甚至出于转嫁市场风险等原因,目前劳务分包协议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种种背离《协议法》精神,甚至是违法违规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劳务纠纷频发,甚至引起群体性事件。为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劳务分包协议纠纷发生的概率,指导市场主体规范自身在劳务分包协议签订和履行中的行为,督促有关市场主体在制度的约束下减少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良好的劳务分包市场秩序和相对公平的市场规则。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措施》(建设部124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和数年的管理工作实践经验,起草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协议管理暂行措施》(如下简称《管理措施))。同步,通过总结近年来的劳务分包协议纠纷,我们发现:在签订劳务分包协议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协议意识淡漠,草率签订协议,对协议的严厉性和重要性认识局限性是导致劳务分包协议纠纷发生的重要原因。通过颁布示范文本,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维持双方主体地位平衡,是增强双方协议意识的直接途径。本市建筑业各方主体的劳务分包协议行为近年来已经发生很大变化,而本的劳务分包协议示范文本通过数年应用,已经存在落后于市场规定的状况。为此我们制定了新版的《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协议》(如下简称《示范文本》)。本文着重于对《管理措施》和《示范文本》重点节点的分析。未详细讲解的部分或者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或者是行业通例;或者是程序性规定;或者是在之前的管理文献或劳务分包协议示范文本中多次强调,已经为大家对的理解和接受的规定,仅作一般性简介。二、总体思绪:《管理措施》和《示范文本》的总体思绪可综合概括为“打破两个强势、建立平衡关系”和“细化行为过程管理、明确行为成果”两方面。(一)“打破两个强势、建立平衡关系”中,“两个强势”一是指发包人对劳务分包协议价款在协议签订过程中约定的强势、履行过程中结算和支付的强势;二是指少数承包人在协议履行过程中通过非合法手段甚至群体性事件实现自身利益的强势。发包人通过对劳务分包协议价款的强势控制以实现自身的利益,而这种自身利益的实现往往又是以承包人的利益损失为前提的,同步承包人的弱势法律地位和市场地位又导致他们难以通过市场的、法律的手段与发包人展开平等的谈判,这是第一层次的不平衡。在第一层次不平衡下,采用非正常手段甚至组织群体性事件就有也许成为承包人“维权”的直接方式,以实现其合法或不合法的利益,这是第二层次的不平衡。我们力图通过《管理措施》第八条、第十一条至十六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和《示范文本》9.1、9.2、9.10、9.11、14、17、20.6、27、28、29、30.1.1、30.1.2、30.4、30.6、31.1的约定消除第一层次的不平衡,进而消除第二层次不平衡发生的前提。同步,我们力图通过《管理措施》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和《示范文本》10.2、10.10、30.2.4、30.2.5、30.5、30.6、31.2、31.3的约定消除第二层次的不平衡,减少承包人对群体性事件的控制能力,增大承包人引起群体性事件的违约成本。(二)“细化行为过程的管理、明确行为成果”。变以往通过行政手段保障劳务分包协议正常履行为为引导市场主体通过法律手段、市场手段保障劳务分包协议的顺畅履行。劳务分包协议价款结算支付行为、停窝工及变更洽商签认行为、协议当事人履约行为、履约过程中种种客观状况变化等一直是引起劳务分包协议纠纷的重要原因。在《管理措施》和《示范文本》中,我们通过在《管理措施》中尽量完善规则的方式,细化协议双方履约行为的过程(如:劳务分包协议价款结算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