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借款合同公证强制执行VIP免费

借款合同公证强制执行_第1页
1/15
借款合同公证强制执行_第2页
2/15
篇一:贷款协议和抵押协议强制执行公证效力探析贷款协议和抵押协议强制执行公证效力探析来源:作者:朱建军公布时间:-08-27银行为了保障贷款债权的顺利实现,一般会规定借款人和担保人就其与银行的贷款协议和抵押协议同步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在贷款未能按期偿还时,贷款银行可根据这些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规定拍卖抵押物,以实现贷款债权。但在司法实践中,贷款协议和抵押协议的强制执行公证效力是完全不一样的,并且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仍存在着诸多无法操作的实际问题。本文就结合实际案例对此进行探析。案例简介法院立案庭经审查后认为,原贷款协议中对债权范围做了约定,即债权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银行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追索费用,但并没有明确约定律师费及金额,因此,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法院不予直接受理执行,需要通过审判程序。于是,银行就以贷款协议纠纷诉讼再次申请立案。但案件经审判法官审查后,认为贷款中对债权范围约定明确,律师费应当属于银行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追索发生的费用,并抵押担保协议中对抵押偿还的债权范围中也明确表述了律师费一项,因此,应当直接予以立案执行而不用通过审理程序。后经执行庭和审判庭研究确定,最终该案件直接予以立案执行。法律分析一、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根据我国现行有关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重要是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乐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合适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司法部部门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告知也对强制执行公证进行了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有关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39“条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合适履行义务时,债务人乐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9月21日公布的《有关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告知》第1“条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有如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乐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诸多法律法规规定对强制执行公证的要件、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构成了我国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根据和体系。二、抵押协议不应属于强制执行公证的对象首先,强制执行公证的对象应当是债权协议,而不应是物权协议。从抵押协议的法律性质上讲,抵押协议属于物权协议,不属于债权协议,不属于强制执行公证对象。民法上的协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协议是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置、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协议专指债权协议。广义协议除债权协议外,还包括物权协议、身份协议等。债权协议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置、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物权协议系指当事人以物权变动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抵押权属物权的一种,抵押协议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设置抵押权的协议,抵押协议应属物权协议,并不属于强制执行公证的对象。“”另一方面,从抵押协议...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借款合同公证强制执行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