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协议纠纷案法律意见书--借款协议有关吴平富、吴平玉诉王浩、重庆盈月居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重庆市永川区全发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借款协议纠纷一案的法律意见书致:重庆市永川区全发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暨王可全总经理重庆盈月居房地产开发企业暨王浩总经理我们接受贵企业的法律征询,对贵企业与吴平富、吴平玉(如下称吴氏兄妹))的借款协议纠纷事宜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审查和分析,现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贵企业通过传真或电话所提供的有关文献、证据、材料和阐明,特向贵企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供贵企业在进行决策、协商、谈判或诉讼时参照之用。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有关司法解释;2、《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6、《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如下简称《证据规定》);7、其他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根据。1、《民事起诉状》(原告吴氏兄妹诉王浩及贵企业)(共2页);2、《证据清单》及《借条》6张(共7页);3、永川区法院《应诉告知书》和《举证告知书》【()永民初字第号】(共3页)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传票》【()永民初字第号】(共2页);5、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永民诉前保字第27号】(共2页);6、重庆市永川区法院《协助执行告知书》【()永民诉前保字第27—2号】(共1页);7、王浩和永川区全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下称永川全发))《土地转让协议书》(共3页);8、贵企业有关知情人员提供的本案事实电话口头状况阐明;9、贵企业提供的其他有关文献和资料等。三、有关本案的基本领实。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中所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与本法律意见书第二条中所述的事实根据,现查明并确认有关本案的下述基本领实:1、签约借款,重庆盈月居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下称重庆盈月居)由于企业运作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资金支持,其总经理王浩先生遂找到了吴氏兄妹进行借款中小企业融资。10月1日、10月9日、10月18日、10月22日、11月17日和12月13日,王浩先生以借款人名义分6次向吴氏兄妹共借款三百二十六万二千二百三十三元(¥3262,233.00)整,并出具了借条6张,均由重庆盈月居作为担保人盖章。6张借条均载明:年利率按照25%计算;吴氏兄妹可以随时规定王浩还款,如超过一日按应还金额万分之八支付违约金。2、土地转让12月11日,王浩先生和永川全发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书》,约定王浩先生将其名下依法受让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办事处萱花村二社的637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永川区房地证字第GY3149号)转让给永川全发,转让总价款为700万元,由永川全发向王浩先生的债权人周维春偿还400万元,另替代偿还王浩先生预收的“全发韵竹苑”开发项目定房诚意金3006340元。协议签订后,王浩先生依约将上述国土使用权转让给永川全发,并在国土部门办理了有关的过户登记手续。永川全发也依约履行了约定的偿还付款义务。3、诉前保全4月29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根据吴氏兄妹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的状况下,作出()永民诉前保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永川全发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办事处萱花村二社的637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予以扣押;将王浩先生占有的永川全发24.38%的股份进行冻结。同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永民诉前保字第27—2号《协助执行告知书》,规定永川全发协助执行将王浩先生占有的24.38%的股份进行冻结。4、提起诉讼5月9日,吴氏兄妹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王浩先生和永川全发恶意串通为由,祈求法院判令王浩先生和永川全发共同偿还借款3262,233元及利息50万元,重庆盈月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5月19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向王浩先生、重庆盈月居、永川全发送达了《应诉告知书》、《举证告知书》和《传票》,定于6月6日作为举证截止日期,于6月6日上午开庭进行证据互换和庭前问询。另查明:重庆盈月居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浩先生,而永川全发的法定代表人为王可全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