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协议一般条款《协议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借款协议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协议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一、借款种类借款种类重要是按借款方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来源和运用方式进行划分的
假如是商业借款,针对不一样种类的借款,国家信贷政策在贷款的限额、利率等方面有不一样规定,以体现区别看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
因此,借款协议一定要写明借款种类,它是借款协议必不可少的重要条款
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借款有如下分类:1、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同意并对贷款也许导致的损失采用对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2、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如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等等二、借款币种借款协议的标的除人民币外,还包括某些外币,如美元、日元、欧元等
一般状况下,借款币种与借款数额约定在一种条款里面
三、借款用途重要是指借款使用的范围和内容,它规定了贷款的使用方向,有助于保证贷款的安全性
《协议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状况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协议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