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与劳动协议伴随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大学毕业生每年大量递增,同步由于与大学生就业有关的法律规定与劳动法、地方劳动法规相比,尚有一定的缺欠性和不完整性,与劳动法也存在一定的脱节问题,因此,大学生在就业中,往往会产生某些纠纷
对于纠纷,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往往都是各有苦衷
那么,用什么方式来防止纠纷的发生呢
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呢
作为大学生,应当学习和理解毕业生就业规定和劳动法律法规,通过自己的行为确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进良好的就业秩序,这不仅仅能使自己在就业阶段获益,更能在后来的工作中运用劳动法律及时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案例一11月,某报社派两名部门主任到某高校选聘文字编辑,小周参与了招聘考试
当日,她就签了约,一份是《全国一般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另一份是《聘任协议》
然而,直到6月中旬,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基本结束时,小周仍未来报到,也没有任何音信
本来她已经到此外一家报社上班去了
7月,报社正式致函,请其履行协议,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处理问题
9月,在一直没有得到任何方面明确答复的状况下,报社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小周违约,规定被告赔偿
10月28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自愿签订的全国一般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聘任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双方都应按照协议履行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协议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的2月,3名上海名牌高校的毕业生与上海的一家大企业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
协议约定了月收入为3500元,不过没有约定违约的责任和赔偿
按通例,毕业生应当在当年的7月到签订就业协议的单位报到,成为这个单位的正式职工
不过在6月底,那家企业电话告知他们,由于本来准备上一种新项目目前决定不上了,因此要撤销就业协议,叫他们不要去报到了
他们几次找这家企业论理,但都遭拒绝
就这样他们被耽误了六个月,不仅就业时间被耽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