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交易居间协议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乙方:日期:第一条协议目的甲方系洛阳鑫地矿业有限企业葫芦峪金矿股东,持有%的股权。甲方委托乙方协助寻找投资方,对进行洛阳鑫地矿业有限企业葫芦峪金矿投资、吞并或收购。第二条名词释义1、“投资方”的含义是所有经由乙方简介给甲方的投资者及投资者的关联企业。2、“其他投资者”的含义是由投资方简介的或直接间接引入的各类投资者。3、“新企业”的含义是投资方或其他投资者与甲方合资合作成立的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4、“投资”指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的投资方或其他投资者在实质上增长甲方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或其他投资者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向甲方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或其他投资者对新企业进行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或其他投资者对甲方或新企业进行的多种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担保、债券、可转债等)的应用。5、“获得投资之日”的含义是投资方或其他投资者与甲方签订投资协议(投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增资扩股协议、新企业股东协议、贷款协议、担保协议)并且甲方获得投资资产之日。6、“吞并和收购”指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的投资方或其他投资者吞并和收购甲方,或对甲方进行的资产或股权的吞并和收购(吞并和收购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购置、资产换股或股权互换等实质上变化甲方企业股权构造的行为)。7、“吞并和收购之日”的含义是甲方与投资方或其他投资者签订吞并和收购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吞并协议和收购协议)并获得用于吞并和收购甲方之关联企业的现金及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权或认购权等)之日。8、“获得的投资资产价值”的含义是投资方以及其他投资者对甲方进行的投资的总额。9、投资、吞并和收购时所指的“甲方”包括其关联方。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1、甲方应对乙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与资料,并保证该信息与资料的真实性、精确性。若由于甲方提供虚假资料引起的合作失败,由甲方承担中间人考察费用。2、若乙方工作需要,甲方应及时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确认(通过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等方式对乙方的工作加以承认)。3、对于投资方确实认,须到达有效“投资、吞并或收购”。4、乙方前期联络所产生的费用甲方不负责,且各方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5、乙方对在受甲方之委托,代为接触投资方以及谈判的过程中,获得与合作有关或者因合作产生的商业、营销、生产以及其他性质的资料,具有保密义务。保密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生产数据、价格数据、研究预测、企业决策等任何财务信息、会议资料和文献,(保密信息既包括书面确认的文献,又包括口头予以,随即被书面确认的材料)上述所称的保密信息不包括如下的信息:(1)在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状况下,接受方从提供方收到之前就已知晓的;(2)非因任何一方的过错导致的为公众所理解的;(3)从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那里合法获得的,并且以该获得方所应理解为限,该第三方不是违法的获得和披露该保密信息;(4)提供方向没有保密义务第三方合法披露并且被该第三方合法披露的;(5)在没有接触保密信息的状况下,接受方独立开发获得的;(6)接受方事先征得提供方书面同意而公布的。6、双方保证保密信息仅可在各自一方从事该项目运作的负责人和有关雇员范围内知悉。第四条酬劳的支付1、乙方在投资方对甲方到达投资、吞并和收购协议后,按照投资方首笔支付的投资款或收购款后收取居间费用。2、乙方的居间费用为税后¥600.00万元(人民币:陆佰万元整),即甲方实际收取受让方支付的收入中,其中有税后¥600.00万(人民币:陆佰万元整)作为乙方的居间费用。甲方承担乙方收入所应交纳的税费。3、若由于甲方提供虚假资料引起的合作失败,由甲方承担中间人考察费用(¥1.00万(人民币:壹万元整))4、付款时间的约定:居间费用一次支付。甲方在收到投资方首笔支付的投资款或收购款后,在甲方在收到投资方首笔支付的投资款或收购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居间费用打到乙方指定的账号。第五条其他5、若甲方不能按本协议约定期间向乙方支付乙方应得收入,甲方除及时支付乙方应得收入外,还需向乙方支付应付而未付的酬劳总额的5%作为滞纳金。6、若甲方绕过乙方,直接与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