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湖北省劳动安全卫生专题集体协议(参照文本)第一条为深入规范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行为,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有关权益,增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集体协议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就劳动安全卫生有关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二条本协议所指的劳动安全卫生重要包括如下内容:(一)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方针、目的;(二)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三)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作业环境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四)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五)安全生产或职业危害培训及“三级安全教育”;(六)劳动安全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及定期演习;(七)特殊设备的使用及管理;(八)安全及工伤事故调查处理;(九)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提出的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需要加以处理的突出问题;(十)其他。第三条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编写各项作业原则、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保护措施,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行业原则的劳动条件(包括生产工艺、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劳动防护用品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组织制定和实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减少工伤和职业病危害,保障职工健康及其有关权益。第四条职工严格遵守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规章制度,认真执行操作规程,积极参与用人单位组织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对的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按照应急救援方案的规定进行应急救援,依法获得安全卫生保障。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的健康及其有关权益。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理解国家和行业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熟悉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措施、技术和危害防护等基本知识,能在紧急状况下采用科学合理的应急救援措施岗位(工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国家有关机构培训,获得对应资格操作证后,方可上岗。职工不按规定对的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人单位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第六条工会应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职工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并对用人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状况进行监督。第七条用人单位每年安排不少于万元的劳动安全卫生专题资金,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工会监督劳动安全卫生专题资金的使用状况,保证专款专用。第八条用人单位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时,对劳动安全卫生项目与主体工程实行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生产和使用(如下简称“三同步”),验收合格后,投入生产使用。工会参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项目“三同步”的审查验收工作,对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意见和提议;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和提议,用人单位应认真贯彻。第九条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协议步,应当将工作过程中也许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协议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用人单位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在岗期间应每年定期进行次健康检查,检查成果应如实告知职工本人和工会。第十条用人单位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应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每月定期向职工发放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对特殊岗位职工提供保健食品。详细是:(一)岗位(工种)津贴名称原则;(二)岗位(工种)津贴名称原则;(三)岗位(工种)津贴名称原则。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如实汇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时,工会有权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二条职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状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用也许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