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协议服务期摘要:《劳动协议法》第22条规定的劳动协议服务期制度在构建我国友好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协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不过首先由于我国劳动关系复杂性,多样化,固化单一的法律规范一刀切式的调整难以适应现实需求
另首先我国劳动立法中对服务期的规定过于简朴化原则化
实践中服务期制度存在许多问题,也因此引起大量劳动纠纷
本文将就劳动协议服务期的法律规定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性的提出提议
关键词:劳动协议;服务期;专业技术培训一、劳动协议服务期的概念和特性(一)劳动协议服务期的概念《劳动协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题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对于劳动协议服务期的概念,各学者的观点大同小异,关怀专家认为“劳动协议的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出资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后劳动者应当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年限”1
王全兴专家认为,“劳动关1关怀:《劳动法教程》,法律出版社,第92页
系中的服务期,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对劳动者有特殊约束力的,劳动者因获得特殊的劳动条件而应当与用人单位持续劳动关系的期限2”
可以看出,服务期是以用人单位提供专业技术培训为对价,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为其提供劳动的期限
因此,服务期的概念可以界定为在劳动协议签订时或者履行过程中,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基于对价而产生的劳动者承诺向用人单位给付劳动的有约束力之期限
(二)劳动协议服务期的特性结合上文对劳动协议服务期的概念的界定,可总结出服务期制度的特性如下:1、服务期协议的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虽然在实践中,服务期协议一般是以独立的协议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