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集资犯罪中民间借贷协议、担保协议效力——兼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3条的理解浙江越杰律师事务所石其江律师内容提纲:非法集资犯罪中的民间借贷协议、担保协议效力不妥然无效,应当根据协议法第52条的规定,独立判断
刑事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目的”是双方共同非法目的,借款人或者出借人单方涉嫌犯罪或者构成犯罪,不属于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情形
关键词:非法集资民间借贷效力强制性规定现阶段,民间借贷现象滥觞,其中不少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上世纪九十年代颁布的有关民间借贷方面的规定已无法合理有效调整该类纠纷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有关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最大程度统一法律尺度,其中第13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协议并不妥然无效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协议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协议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间借贷协议与担保协议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这是民间借贷涉嫌或者构成犯罪时,怎样认定民间借贷协议、担保协议效力的最新法律规定
这在我国还是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民刑交叉时民事协议效力怎样认定作出的尝试性规定,因而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怎样对的认识和理解这法条,怎样对的认定民间借贷协议效力,关系各类参与主体的利益,本文略作探讨
一、非法集资犯罪中民间借贷协议及担保协议效力的重要观点1、民间借贷协议和担保协议都无效该观点支持者认为,非法集资犯罪的借贷行为,借款人在借款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等故意,他的意思表达是不真实的,借款人只是借助民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