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担保协议质权人:出质人:根据借款人与签订的《借款协议》(协议编号:)(如下称主协议),为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本协议出质人自愿向主协议债权人提供质押担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出质人陈说与保证1
1出质人是本协议项下质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本协议项下的质物不存在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1
2出质人完全理解主协议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主协议借款人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故意思表达真实;1
3本协议项下的质物依法可以设定质押;设置本协议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第二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本协议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协议项下的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质押担保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质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质押权利处理费、过户费等)
第四条质权的设定4
1质物详见《质物清单》
《质物清单》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产生的孳息
第五条质物移交5
1本协议项下的质物或出质权利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出质人交付质权人保管,质物的保管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2以汇票、本票、支票以及其他需背书出质的权利凭证设定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3股东以其股份出质时,应将质权人的姓名、住所、质权额记载于企业股东名册,出质人应将出资证明书交与质权人占有
4借款人偿还主协议项下所有债务的,或是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协议项下所有债务的,质权人应当及时将该权利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返还出质人
第六条质押登记6
1依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出质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