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及监测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5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使用,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遏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遏制细菌耐药国家行动计划(2016-2020)》、《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遏制细菌耐药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省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药事管理质量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全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医疗机构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管理工作,督促医疗机构实现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各项指标,组织对全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督导检查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下设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织,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明确本单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