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摘要:不可抗辩条款的形成可以说是《保险法》人寿保险之中的一大亮点,此条款限制了保险人的权利,维护了投保人的利益,使得保险公司之前的“伟大拒付者”形象消失,同时大大提高了保险法的地位
对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进行分析,了解不可抗辩条款的利与弊
关键词:人寿保险,不可抗辩条款起源,不可抗辩条款适用一、不可抗辩条款的由来(一)不可抗辩条款的含义我认为《保险法》人寿保险的最大亮点莫过于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无争议条款,或者称为两年后无争议条款,意为:“从投保人保险合同生效起满一定的时限(一般为两年),无论什么事由,保险合同有效,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为理由,宣告保险合同无效
”【1】也就是说,从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后,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为理由,解除合同或者主张无效,不赔付保险金
(二)不可抗辩条款的历史由来1、不可抗辩条款的起源我们从历史上看,不可抗辩条款是为了度过当时的“诚信危机”,重塑保险公司的诚信形象而出现的
在18世纪末到19世纪上叶,英国的保险市场还普遍实行严格的保证制度,当时的保险合同效力取决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告知与保证义务的履行
即意味着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索赔时,保险公司只要发现投保人有违反保证或者有不如实告知的行为,即便该行为对于保险风险没有实质性的影响,保险公司都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
因此在当时的英国,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但凡发现投保人有不如实告知或者违背保证的事项,即使是已经生效数十年的长期保单,保险人也会认定保险合同无效,拒绝向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履行赔付义务
这种行为使得购买了保险的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利益之间产生了矛盾,由此而出现的合同纠纷案层出不穷,当时的保险公司也因此被称为“伟大的拒付者”
这种现象直接导致了保险公司的信任危机,威胁到了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