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规划会议事规则为了规XX县区规划委员会工作程序,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严肃性,保证规划工作的顺利推进,进一步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议事机构1、县规划委员会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等人组成
委员会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2、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建局长担任
第二条规划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职责1、规划委员会主任职责
确定规划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主持召开规划委员会会议,履行必须由规划委员会主任审定的事项
2、规划委员会副主任职责
受规划委员会主任委托主持召开规划委员会会议,履行规划委员会主任委托副主任审定的项目
3、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职责
负责规划委员会日常工作,做好会议筹备工作,履行闭会期间规划项目的初审,提交相关材料和初审意见
第三条议事制度1、规划委员会议事实行“三会”制
即全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专题会议
2、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定期召开,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
3、主任办公会、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四条议事原则1、规划委员会审议和决定的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2、全体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并第1页共3页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3、委员会会议必须坚持回避原则
凡所审议(查)的事项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单位(部门)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之前提请有关委员回避
4、如有必要,可邀请有关部门派代表列席规划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参加会议讨论,发表意见,但不参与会议表决
5、规划委员会审议(查)议题时,是否需要表决由主持人决定,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