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无效劳动协议内容摘要:劳动协议的效力是指劳动协议具有的法律效力,即劳动法赋予劳动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法律约束力。根据劳动协议的效力来分,劳动协议可分为有效劳动协议和无效劳动协议。双方当事人签订无效劳动协议,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并付出对应的赔偿。主题词:无效劳动协议正文劳动协议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协议按协议的内容分为劳动协议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协议和劳动协议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协议;按协议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协议和非要式劳动协议。劳动协议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是组织社会劳动、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稳定劳动关系、增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手段。根据劳动协议的效力来分,劳动协议可分为有效劳动协议和无效劳动协议。无效劳动协议是指劳动协议由于缺乏有效要件而所有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它包括所有无效的劳动协议和部分无效的劳动协议。劳动部《有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7条规定:“无效劳动协议是指所签订的劳动协议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协议。劳动协议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不能由协议双方当事人决定。”《劳动协议法》第二十六条列举了劳动协议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三种情形:《劳动协议法》第二十六条列举了劳动协议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三种情形:(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协议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劳动协议的起因可分为用人单位原因、劳动者原因和双方共同原因。常见的无效协议包括:(一)口头约定的协议。个别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经营者出于企业自身需要,在招聘时故意不与求职者签订劳动协议,仅作某些简朴的口头约定。由于求职者大多数极为爱惜这一就业机会,一般不敢对此提出或坚持签订劳动协议的规定。如此,一旦出现纠纷,求职者权益就将受到损害。我国《劳动法》第19条明确规定:“劳动协议应当以书面协议签订……”,因此,口头约定协议在我国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二)显失公平的协议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协议,其约定条款明显倾向用人单位一方,此种情形目前相称普遍,应引起求职者的重视。求职者在签订劳动协议步,一定要逐条审查,对某些不合理、显失公平的内容应坚决拒绝。(三)胁迫的协议某些用人单位招工时,强迫劳动者交纳巨额集资款、风险金,并胁迫劳动者与其签订所谓的自愿交纳协议书,企图以书面协议掩盖其行为的违法性。《劳动法》第17条规定,签订劳动协议,应当遵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四)附带保证的协议部分企业为约束劳动者的行为。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协议步,硬性规定另签一份“保证书”,其内容是强迫劳动者接受某些不合理的规则和条件,并把该保证书作为劳动协议附件来约束劳动者。(五)真假协议某些外资企业、私营企业或集体企业为应付劳动仲裁部门的监督管理,与劳动者签订真假两份协议。以符合有关规定的“假协议”应付劳动管理部门的检查,实际上却用按自己意愿与劳动者签订的不规范甚至违法劳动协议来约束劳动者。(六)抵押性质的劳动协议部分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跳槽”,在签订劳动协议步,规定劳动将其身份证、档案、现金作抵押物,甚至扣留劳动者应得的福利或工资,一旦劳动者“跳槽”,用人单位便将抵押物扣留。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且严重损害了劳动者权益。(七)无保障的劳动协议某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协议中,不具有病、伤、残、死亡补助和抚恤等内容,或虽有此条款但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一旦发生病、伤、残、死亡等状况时,企业或者以较低的金额予以一次性补助,其额度远低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和国家有关的法定原则,使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签订无效劳动协议,根据致使协议无效的原因,当事人双方承担着不一样的法律责任。重要包括如下几种方面:(一)双方原因使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