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09]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南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0]98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办法: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本办法所指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
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1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
清理核查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下同)和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
绩效工资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
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核定办法
(二)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