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382号【发布日期】2003-06-26【生效日期】2003-08-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已经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2003年6月26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社会公共文化体育机构
第三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有计划地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国家鼓励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社会基金,并鼓励依法向人民政府、社会公益性机构或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