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复查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各类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要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第五条学院成立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人的申诉,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诉事件进行复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主任,成员分别由学生处、团委、保卫处、教务科研处、纪检监察室、相关院系负责人、辅导员以及教师、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等人组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
第六条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处负责处理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逾期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请求
(1)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2)对学生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八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请书,并附上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所在院系、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不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