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新模式的通告《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模式创新实施方案》经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1年11月全体会议审议批准,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完成了制度设计、管理流程升级、组织环境搭建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定于2012年11月20日在昆明市全市范围内实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创新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预通告如下:一、根据“中心主导、担保先行、流程再造、提速增效、科学管理、防控风险”的创新原则,为确保“贷款流程清晰、业务数据清晰、权利义务清晰”的创新目标实现,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广大职工提供“一站式、一条龙“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服务。二、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承诺: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时一次性办结借款申请的受理,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的受理、审批和贷款资金的发放。三、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到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分中心、管理部的营业网点直接提出借款申请,所有住房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经营网点不再受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四、为维护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资产安全,按照“安全、效能”的原则,实行“抵押+担保”的保证模式,由专业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为每笔住房公积金借款提供贷款期间的连带责任担保。五、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组合贷款的管理,建立更加科学、合理、风险可控的组合贷款制度,决定暂停受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恢复时间预计为2013年一季度末。六、2011年11月7日暂停受理的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商业性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自建自住房公积金贷款于2012年11月20日全面恢复办理。特此通告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昆明调整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我市将从2012年9月28日起调整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1、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双职工家庭,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开户满12个月,该家庭的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80万元,若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开户满12个月,该家庭的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40万元。2、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单职工其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开户满12个月,该职工的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40万元。3、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职工,借款人父母或同户未婚子女为所购住房产权共有人,其住房产权共有人无其他住房,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的,其贷款资格可以合并计算,该家庭的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80万元。首套自住住房的认定以人民银行征信及购房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查档表》为依据。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一二年九月三十日关于启用电子结算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的批复精神,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资金结算效率,有效防范风险,对社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将于2012年11月20日启用电子结算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自启用电子结算方式之日起,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业务将在原有汇缴方式的基础上增加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缴存方式。住房公积金小额支付系统的启用实现了中心与不同银行之间的互联互通和业务指令的电子化处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将大大缩短资金到账时间,节省了时间和业务办理成本。住房公积金小额支付系统启用后,缴存单位若要使用小额支付系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请及时到中心所属机构或受托银行领取《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收款协议》及《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经单位和付款开户银行盖章确认后返回中心或银行进行系统签约,签约成功后即可使用电子结算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自启用电子结算方式之日起,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昆明市住房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