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行业星级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交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发挥行业先进典型引领作用,提升驾驶员素质提高公交行业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公交行业星级驾驶员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交通局是公交行业星级驾驶员评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公共交通指挥调度中心(以下称公交中心)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公交行业星级驾驶员评定设五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
其中一星、二星为初星级驾驶员;三星为中星级驾驶员;四星、五星为高星级驾驶员
第五条星级驾驶员的评选采取申报考评制
申报考评原则上从一星级开始逐级申报
如驾驶员表现特别突出,满足较高等级星级除年限外其他条件的,经公交中心审核,可以不受年限限制越级授星,原则上不超越两个星级
第六条星级驾驶员的考评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考评结果应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制驾驶员申请星级驾驶员,星级驾驶员调入公交行业其他企业的,其原有星级继续有效
第八条获得星级驾驶员称号的,可在行业各类先进评选中予以优先推荐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九条申报公交行业星级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形象
按规定放置服务卡,着工装,保持仪容仪表端庄整洁,在服务过程中能坚持使用文明服务用语,具有较高的服务技能
(二)在申报日前一年内无违章违规行为和有责投诉事件
(三)在申报日前一年内无同责以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无责任火灾事故
第十条申报星级驾驶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一星级驾驶员
连续从事公交驾驶一年以上;2
星级公交驾驶员年度考评得分80分(含)以上
(二)二星级驾驶员
评定一星级满一年或有其他可破格授星情况;2
获得所从业企业授予的先进荣誉称号,或有先进事迹受到媒体表扬;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