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某公司2000年实现盈利2000万元,税后利润1400万元
公司决定召开股东大会,按章程规定,应在股东大会上将财务报告递交各股东
但是,董事会告知股东若对公司财务方面存有疑义者可以在会后核查,而未将财务报告递交给股东,并且在会上决定将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
问:(1)公司董事会不按章程向股东递交财务报告是否合法
(2)公司的利润分配存在什么问题
【答案及解析】(1)根据公司法规定,本案中不按章程向股东递交财务报告是违法的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2)《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由此规定可以知道公司的利润分配未做必要的扣除,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冉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