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发布单位】80707【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4-08-14【生效日期】1994-08-1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市计划生育管理条例(1994年6月30日XX省XX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30日XX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1994年8月14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含户籍在我市而离开我市和暂住我市的我国公民),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第四条第四条夫妻双方均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和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五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应将控制人口增长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把责任制完成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第1页共13页第七条第七条市、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人口计划,并实施监督考核;(三)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管理;(四)组织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病残和节育手术并发症的技术鉴定;(五)管理计划生育指标;(六)查处计划生育违法案件;(七)组织计划生育干部培训。第八条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办公室,具体负责下列工作:(一)贯彻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落实人口计划,审核、发放计划生育指标;(三)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四)统计上报计划生育报表;(五)组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培训;(六)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处计划生育违法案件。第九条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主要负责人负责。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下列工作:(一)宣传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知识;(二)按计划申报、落实计划生育指标;(三)指导已婚育龄夫妇落实节育措施,发放避孕药具;(四)掌握孕情,报告人口计划执行情况。村民委员会设计划生育服务站,村民小组设中心服务户。第十条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检查监督。第2页共13页停薪留职人员、待聘人员、临时工、合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关闭、停产、停业、合并企业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原单位或接收单位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证和落户手续时,须核查已婚育龄人员婚育证明,并将有关情况通知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配合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人口统计工作。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时,须核查已婚育龄人员的婚育证明,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个体工商户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民政部门应做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开展婚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会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早婚和其他违法婚姻;对社会困难户中的独生子女家庭,给予优先救济。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配合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管理工作。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临时工、合同工手续时,须核查已婚育龄人员的婚育证明,并将有关情况通知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城建、城管、房产等与计划生育工作相关的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七条第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