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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人社局《工伤认定书》纠纷案-原告代理词VIP免费

公司诉人社局《工伤认定书》纠纷案-原告代理词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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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审判长、陪审员:我依法接受本案原告人XXXXXXX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原告人XXXXXXX有限公司的全权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同时,在庭审前,也是本事件的全程见证人。5.27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后,我既接受XXXXXXX有限公司之委托,带车急送伤者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XXX医院救治;其间与XXX家属代表及其所聘律师就补偿问题进行了多次磋商,因双方期望值相差巨大磋商未果;以后按照原告要求,提供了相关举证材料;今天又参加了庭审调查。对本案的案件事实有着充分的了解。首先,我受XXXXXXX有限公司之委托,代表公司领导及全体员工,对伤者的受伤表示惋惜和同情,公司领导表态,愿意为XXX在当地最好的医院已经治疗痊愈的情况下,再给予适当的救助和补偿。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证明被告(某市人社局。以下同。)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违法的资料和意见,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受托代理人的当然职责。纵观本案,受托代理人认为:一、被告工伤认定程序不合法被告在答辩状中所列各项程序详细,时间节点明确,看似条理清晰、程序合法。但是,被告故意回避了一个关键的事实,《工伤认定办法》第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第二款规定:“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做出调查笔录”。本受托代理人认为,《办法中》的“需要”是指双方当事人意见不一,产生分歧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中的双方,正是多次协商未果,产生了巨大分歧,一方当事人才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的。所以,对于被告在法律上是“需要”的,即被告必须履行的职责。被告无视原告根据被告要求所提供的各项举证材料,更不对当事人、事故现场及相关人员进行走访、调查和取证,草率的做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现在社会上许多人认为,只要是在工作单位受的伤,无论什么情况,都是工伤,单位就得赔偿,甚至有关社保行政部门的某些工作人员也不止一次的对我们说过类似的话。难道这就是合法的吗,就是公平的吗。用人单位是合法纳税人,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受到尊重和维护。不要认为这些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的事实真的与本案无关,这些事实(不管社保行政部门是否清楚的了解,很多认定的轻率,伤者过度的强势意识和用人单位的无奈),在一个具体的案件里,已经成为相关参与者的常识、不言自明的社会认知或潜意识。这些事实已经深深嵌入打工人员、社保行政部门、用人单位等案件参与者的内心深处,成为这些案件参与者做出认知、决定、盲目服从的理所当然的、无需思索的条件。从另一个方面说,社保行政部门即使认定错误却受不到相应的行政处分和责罚,甚至完全没有任何行政处分和责罚。这也是人们无奈的、共知的“社会事实”。二、被告认定事实不清楚被告在答辩状中所表述的事故发生的经过是清楚的,但经过不一定就是事实真相,有时甚至是掩盖了事实真相,本案恰是如此。被告认为“原告陈述XXX故意将手伸进输送皮带并涉嫌故意诈骗的情况没有公安机关的认定,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陈述的内容全部基于原告自己的推论和设想,原告没有认定XXX是否涉嫌故意诈骗的职权不应妄下结论”。事实是:1、当时XXX的手还在皮带里绞着,疼痛难忍的情况下,原告人不能也没有权力置伤者的伤情而不顾,坐等公安机关来认定是否涉嫌诈骗,原告只能紧急拆除机器,救出伤者,送往医院。2、对于“必须先停机,再处理,未停机严禁将手伸入皮带”的规定,当班员工XX证明:“他(指XXX)应该知道,天天强调,大伙都知道,我也没想到他用手去弄”。当班值班领导XXX证明:“这次事故的发生,完全是XXX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因为,根据我所知道的情况和事后了解,XXX是在未停机、机器运转的情况下,拒不听同事XX的提醒,故意把手伸入皮带造成的”;对于操作规程“全体员工是非常认真遵守的,唯独XXX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如此后果”这就是证据,足以证明当时的实际情况。3、XXX无视安全操作规程,拒不听从当班领导和当班同事的告诫、提醒,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这样的结果而追求这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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