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试行)[2004]高检诉发107号为规范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行为,树立国家公诉人良好形象,保障公诉人正确履行公诉指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诉工作实践,制定本规范
一、通则第一条公诉人出席法庭的职责,是代表国家指控、揭露和证实犯罪,对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同时结合案情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
第二条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正确履行公诉职责
第三条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应当客观、全面、公正地向法庭提供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
第四条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除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外,应当使用普通话发言时应做到用语规范,语速适中,吐字清晰,声音洪亮
二、庭前准备第五条公诉人在出庭前应进一步熟悉案情,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意见审判中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认真做好出庭预案,熟悉讯问、询问、举证、质证和答辩提纲
第六条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应备齐出庭所需的案件卷宗、出庭预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和出示所需的设备
第七条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警察服装管理规定(试行)》中的规范要求着装,佩戴胸徽和制式领带
做到仪表整洁,举止得体,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挽袖子、卷裤腿、穿拖鞋;(二)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涂彩色指甲;(三)不得戴耳环、佩项链及其他饰物,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剃光头、蓄胡须;(四)不得佩戴除检察胸徽以外的徽章;(五)不得有其他与公诉人形象不符的服饰、发型和举止
三、出席法庭(一)一般规定第八条公诉人出席法庭应携带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统一制发的出庭文件夹
法庭书记员宣布“请公诉人入庭”后,公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