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宗旨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繁荣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本公司。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二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销售。一般经营项目:房屋租赁;建材、钢材、木材、装潢材料、百货、农副产品、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家电的销售。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万元。第五章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第六条股东名称、出资方式、认缴额及出资时间如下:第七条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选举公司的执行董事或监事,同时享有被选举权;4.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部分出资;-1--2-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注册资本;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第九条股东应承担的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十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第十一条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第十二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七章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五条股东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6个月召开一次。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载明的权力。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时,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即生效。但股东会对本章程第十三条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事项所做出的决议,必须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才能生效。股东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记录上签章,确认相关内容。第十九条公司设执行董事1名,产生及更换办法如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2--3-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