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第一条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一)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二)经营信息: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三)企业有权根据开发、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指定保密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单位或个人:(一)企业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企业投资的公司及其职员;(二)与企业相关联的勘察、设计、科研、实验、策划、广告等单位(公司)及其职员;(三)与企业相关联的模具、原材料供应、零部件供应、配件生产、印制、包装等企业及其职员;(四)企业授权委托的验资、评估、价格评估、审计律师事务所、中介等单位及其职员;(五)企业聘任的人员;第四条企业设立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由总经理任主任,负责公司日常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工作
企业各部门成立保密小组,专人负责本部门的保密工作,向办公室汇报工作
第五条企业根据员工分工及职责,与员工签定商业秘密保护合同,员工必须严格执行企业明确的各项保密义务
在商业交易中,因委托加工等商业行为涉及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企业应当签定委托加工等保密合同
第六条对涉密员工,不仅在选聘时要从其工作经历、财务状况、性格及爱好等进行多方面的考察,还要在聘用期间跟踪考核
第七条企业的员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为下列行为:(一)违反企业保密规定或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向任何人披露或者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取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三)以其它方式作出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第八条企业员工及其他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