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油田所用产品的实物质量,制止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供应、使用,确保油气生产、工程技术服务的正常运营,保护油田的整体利益,根据《产品质量法》和集团公司产品质量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油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专项检查、产品质量投诉、使用现场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等产品质量监督活动中对质量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设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不合格”,是指在产品质量监督活动中,被检产品的质量特性未完全达到产品标准或其它技术规范、使用性能的要求
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技术安全监督处统一管理全油田质量监督工作,油田机关有关处室(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质量监督工作,油田所属单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油田产品质量监督活动主要包括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专项检查、产品质量投诉调查、使用现场产品质量检查等
第七条油田需要对某类产品开展专项质量监督活动,应由技术安全监督处统一管理、组织,有关处室(部门)参与,共同开展
油田所属单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活动,要把活动的内容、形式和发现的质量问题等方面及时上报油田质量监督主管部门
第八条油田鼓励单位或个人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投诉,油田质量监督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认真组织调查处理,油田相关单位或部门应积极配合参与
第九条现场使用中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基层使用单位要及时上报所在单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产品质量问题反映后,应认真组织调查处理
同时,要在24小时内把质量问题的基本情况上报油田质量监督主管部门
第十条油田所属单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时,若涉及的单位(部门)较多或其它原因处理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