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管理标准化条例》大宗交易业务标准化条例(版本号:V2
0)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规定第三章业务流程第四章业务管理第五章附则修订记录日期版本号修订说明修订人2008-1-29V1
02008-10-21V1
1大宗交易由单营业部操作调整为每节点指定一家网点进行操作
刘夏2010-11-10V2
0依据《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和公司大宗交易发展情况,进行进一步的优化
刘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宗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风险,方便投资者进行上市证券的大宗交易,第1页共10页《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管理标准化条例》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管委业务管理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大宗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以及《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大宗交易业务标准化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二条公司下属各营业部进行大宗交易必须遵照本条例的要求进行严格管理和规范运作
第二章业务规定第三条大宗交易是指达到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买卖申报,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后,由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实施的证券交易
第四条在交易所进行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1
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美元;2
基金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3
国债及债券回购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4
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1
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