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常用速记表格第一部分法律一、新中国宪法的历史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新中国成立以来共有四次宪法修正案:1988年修正案、1993年修正案、1999年修正案、2004年修正案(内容重点)二.基本经济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经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混合多所有制中的国有和集体成分国家政策: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对集体经济实行鼓励、指导和监督公有制主体地位还表现在自然资源归国家和集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既可以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由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水法第3条体所有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等形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三、选举制度普遍性原则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中国公民年满十八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不能行使选举权的三种情况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人精神病人。平等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的含义每个选民只能在一个地方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情况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不得歧视和非法限制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更加着眼于实质上的平等实行同票同权原则,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以及保证各地、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直接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选出;选出的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监督对原选举单位负责。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选出的代表受选民监督,对选民负责秘密投票原则无记名投票同意、不同意、弃权、另选他人不能亲自书写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四、特别行政区制度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制定并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专属权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权解释特区基本法特区法院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也可以解释基本法特区终审法院有权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特区立法的备案审查权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只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有问题,可以发回,但不能撤销。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自发回之日起立即失效,一般不具有溯及力。特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国务院负责管理与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管理特区的防务任命特区行政长官及其他主要行政官员任命澳门检察院检察长五、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平等权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要求国家法律给予权利同等的保护。它包括司法平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平等)和守法平等,但不包括在立法上的平等。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申诉权。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人身自由生命权。人身自由,即公民的肉体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具体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公民的住宅权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财产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劳动权。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休息权。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受教育权。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