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国际法规1969年11月,IMO在布鲁塞尔,通过了:《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1975年5月6日生效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75年6月19日生效
前者规定了沿海国家可在公海发生油污事故时采取必要措施;后者强调了失事船主对受污染国家应负的责任
1971年11月,IMO通过了《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简称Fund71)
该公约于1978年10月11日生效,于1995年6月30日对我国生效
MarinePollutionPreventionTechnology船舶防污染技术[2]第二章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1.《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A公约制订的背景1967年发生在英国领海之外、对英法两国沿海造成巨大损失的TorreyCanyon号油轮事故,仅对美国船罚款19000英镑
这一灾难性污染事故的处理带来一连串的法律问题,即:1)英国法庭是否有法律管辖权去接受此案的索赔(TorreyCanyon号油轮是在英国领海之外失事的)
2)如何证明TorreyCanyon号油轮的疏忽是抵触普通法的
3)英、法政府怎样可以迫讨巨额赔偿费
4)炸毁TorreyCanyon号油轮是事先取得船东同意的,若船东不同意炸毁,英国政府能否以油污会造成威胁为理由而擅自将其炸毁呢
5)对油轮船东来说,像TorreyCanyon号这样自愿摧毁的情况是不属于受保风险的,船舶的全损能否自船舶保险商处获得赔偿呢
MarinePollutionPreventionTechnology船舶防污染技术[3]第二章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1967年3月18日,利比里亚油船“托雷·坎荣”号装载119000t原油从波斯湾向美国的米尔福港航行途中,在距英国康沃尔半岛南岸16nmile以全速航行在“七石礁”处触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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