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林培训心得体会【篇一:公益林培训材料相关内容】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和谐发展,维护重点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和《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区域内从事重点公益林管护、生产经营活动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甘肃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规定,区划界定的重点公益林
第四条重点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实行依法保护、严格管理、权责一致、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保护管理第五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层层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目标责任书,建立并完善重点公益林管护责任制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与其管辖的有重点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国有林场(治沙站、造林站、森林植被管护站等)、自然保护区、村民委员会和集体、个体林场等签订管护合同;各有关森林经营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均应根据重点公益林的分布特点和管护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定管护责任区,确定管护面积,配备专(兼)职护林员,并与其签订管护合同
第六条纳入中央和省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重点公益林应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要求,编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
第七条重点公益林管护要严格按照省林业厅批准的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经批准补偿的重点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或改变其性质、用途的,应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确定为重点公益林的林地,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经原区划界定组织单位同意后,在公益林现场认定协议书上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条严格控制征占用重点公益林,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确需要征占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