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林培训心得体会【篇一:公益林培训材料相关内容】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和谐发展,维护重点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和《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区域内从事重点公益林管护、生产经营活动者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甘肃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规定,区划界定的重点公益林。第四条重点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实行依法保护、严格管理、权责一致、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二章保护管理第五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层层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目标责任书,建立并完善重点公益林管护责任制。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与其管辖的有重点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国有林场(治沙站、造林站、森林植被管护站等)、自然保护区、村民委员会和集体、个体林场等签订管护合同;各有关森林经营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均应根据重点公益林的分布特点和管护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定管护责任区,确定管护面积,配备专(兼)职护林员,并与其签订管护合同。第六条纳入中央和省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重点公益林应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要求,编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第七条重点公益林管护要严格按照省林业厅批准的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八条经批准补偿的重点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或改变其性质、用途的,应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确定为重点公益林的林地,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经原区划界定组织单位同意后,在公益林现场认定协议书上进行变更登记。第十条严格控制征占用重点公益林,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确需要征占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签订新的区划界定书后,再逐级上报省级重点公益林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核、林木采伐审批手续。第十一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负责在重点公益林经营区周边明显处,如路口、山口、沟口和河流交叉点等设立永久性标牌,立碑公示。第十二条重点公益林管护应遵循森林自然演替规律,采取封、飞、造、补、管并举,乔、灌、草结合,以天然更新为主,辅以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把重点公益林建设成多林种、多树种、多层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生态效益、社会效益长期稳定的森林生态体系。第十三条林权所有者或经营单位,对划定的重点公益林保护区的宜林地和林中空地等,应当限期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对生态功能低下的疏林、残败次生林,应当进行补植和封育,逐步提高重点公益林的生态功能。第十四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要依法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在重点公益林分布区和外围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营造生物防火林带,组建专业和半专业扑火队伍,形成较完整的森林火灾防扑体系,把年度重点公益林区域内的森林火灾发生率和受害率控制到最低限度。第十五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应认真做好重点公益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禁止使用带有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和苗木进行育苗、造林。提倡营造混交林,积极进行封山育林。同时,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体系建设,定期对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发展情“”况进行预测预报,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控制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和蔓延,提高对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率和有效防治率。第十六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加强重点公益林林区道路的养护和管理,不断提高道路养护质量,保证道路畅通。第十七条在重点公益林保护区内开展生态旅游和其他不影响森林景观和生态功能的经营开发,由其经营管护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在重点公益林保护区内开展各种经营活动,应体现保护优先原则,不得引起水土流失,破坏生态环境。第十八条禁止在重点公益林区内进行乱采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