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与诉权扩张无论从国外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和趋势,还是从我国现实情况看,公益诉讼的兴起是社会和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加强对公益诉讼的探讨,既能对当前司法实践中某些诉讼类型有更深刻和准确的认识和把握,又能适当地拓展或者展望诉讼新领域
为此,特编发该文,以期引起广大读者对此问题的关注与思考
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公益诉讼(publicinterestlitigation)涉及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基本上是指为公共利益或者并不专属于原告自身的利益(多数人共有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当然,其具体界定和理解可能有差异
我国学界对公益诉讼的说法一直不统一
例如,有人认为公益诉讼实际上是行政诉讼的一种
有人认为公益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既有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诉讼,也有私人、非法人团体、个人代表国家以自己名义提起的诉讼;狭义的公益诉讼是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公益诉讼
这些界定都着眼于不同角度可以从不同的侧面认识公益诉讼
不过,在通常情况下,公益诉讼的界定只是给我们一种概略的了解,不需要必须寻求一种精确的标准界定,除非有某些特殊需要
当然,这里还是要指出,公益诉讼的立足点是“公益”(公共利益),不管其诉讼目的就是为维护公共利益,还是其诉讼结果客观上主要是维护了公共利益(而不是其个人在其中的微不足道的利益)
例如,在行政诉讼中,公益诉讼大体上有以下两类:一类是为公共利益提起的诉讼,即原告自身并未受到特定的损害,被诉行为损害的是公众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如规划部门批准在某著名景点建设观景台的规划,某游客认为观景台有碍观瞻而起诉规划许可行为
为表述上的简便,这类公益诉讼可以简称为“公共利益类公益诉讼”
另一类是被诉行为给许多人或者不特定的人分别造成了特定的损害,部分受害人提起诉讼,而一旦胜诉,受益者并不限于起诉人
如我国目前在环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