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结算管理制度第一章结算原则1
1经营部门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应根据财务部结算要求,明确结算日期和支付方式,并在合同中载明
2在资金允许的前提下,财务部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并控制不按照合同条款执行的支付申请;无合同条款或在合同中无明确付款约定的,按财务部规定的相关日期结帐
3与供应商明确支付时间期限,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结算资料,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足额交纳相关费用,造成财务部门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支付的,一般不允许临时签字结款,一律延后一个月,与下一个月款项合并结算与支付
4代销商品的资金结算必须已销完并在规定的付款期支付为原则,严禁超付或提前支付货款;经销商品必须谨慎采购,从紧采购,以免形成存货积压,产生问题商品,并造成公司大量资金沉淀
5对于不按照合同条款执行支付货款的供应商,特别是借款、预付、提前结帐等,需按公司付款的相关审批流程办理
6一般不允许供应商随意变更企业名称、开户行、帐号;确需变更的供应商,财务部在收到供应商书面变更申请的次月起,按照新的企业名称,开户行或帐号进行支付,当月仍按照原有的企业名称、开户行、帐号进行支付
不符合当月支付条件的,一律延后到下个月进行支付
7财务部应加强付款前稽核,保证款项支付的正确性;重点关注货品是否到达,发票是否入帐,货品是否销完,是否有退货,供应商帐面结余情况,是否符合合同付款条件,用款申请前道审批是否完整等
第二章结算时间与方式2
1会计上采用上月26日-本月25日为一个月份的核算周期,每年12月份结算到月末最后一天,即12月31日
2一般月份,上月销售期指上上月的26日-上月的25日,根据合同条款承诺的具体结帐期在本月进行支付,每月付款期规定在16日-20日之间
3资金结算日接待时间,每月16日---20日,上午9:30---11:00,下午1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