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莱钢供暖管理,保证采暖用户的正常采暖,维护供暖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莱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莱钢金鼎公司的集中及锅炉供暖,凡利用莱钢金鼎公司供暖的用户(包括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机动安全科为金鼎公司供暖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供暖规划、改造方案的制定;负责供暖系统的计划改造及大修管理;负责新增供暖户申请的落实及协议的签订工作;负责制定及完善供暖管理规定和考核办法,监督检查供热车间对大中修计划的执行落实情况。第四条公服中心为供暖系统使用、运行、维护的直接管理单位和责任单位,负责园区换热站及站前管道和设备设施的日常保养、维护及大中修改造工作;参与新建供暖设备设施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第五条各社区为辖区换热站后供暖设施及各楼房供暖使用、运行、维护的直接管理单位和责任单位,负责园区换热站后供暖设施、各住宅楼供暖总阀门以后及楼内供暖管道的维护工作;负责辖区内住户暖气费的收费工作;负责采暖用户盗窃热源或热能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及制止工作。第六条公服中心在机动安全科的指导监督下负责莱钢受益单位及外供户暖气费收取工作。第三章供暖设施管理第七条供暖设施包括供暖热源、室内外管网及散热器。第八条供热车间应对其管理的供暖设备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障正常运行。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供暖设施。需要拆改、移动的,应当报机动安全科同意。第十条禁止下列影响供暖设施安全、运行或维修的行为:(一)在埋设的或架空的供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周围1.5米范围内取土、堆放或排放杂物、搭设建筑物;(二)擅自拆除、移动、改造供暖设施;(三)窃用供暖用水;(四)损毁供暖设施;(五)用供暖设施架设线网或悬挂物件;第十一条供暖设备设施计划改造、大修项目的方案报机动安全科审批、技术论证,经公司经理批准后,由机动安全科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暖效果,不得妨碍供暖设施的正常维修。第四章供暖运行管理第十三条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必须保证供暖,并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提前或者延长供暖。第十四条供暖期间实行每天24小时连续供暖。第十五条对运行、维修人员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培训,督促、检查运行、维修等人员持证上岗;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和各项管理制度。在供暖期间向采暖用户公布值班地点、值班电话及业务公约。第十六条供暖开始前应当进行调试,供暖系统的冷试运转及试压、充水等工作必须在当年10月底前完成。第十七条供热车间在供暖期内因意外事故或者其它不可抗拒原因需暂停供暖的,应及时通知机动安全科调度和相关物业单位,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恢复供暖。非经机动安全科批准,供热车间不得以任何原因停止供暖。第十八条供暖运行期间,供热车间和社区应加强供暖运行期间的维修服务和管理。维修服务单位接到故障报告后,20分钟内必须赶到事故现场,非特殊事故,处理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特殊情况及影响面较大的、且在1小时之内不能解决的,应及时通知机动安全科。第五章用暖管理第十九条采暖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爱护供暖设备,保持供暖设备的完好,积极配合供暖单位对供暖设备的检修、维护工作;(二)不得擅自增挂暖气片、扩大采暖面积或者拆改室内采暖设备;(三)严禁排水放热;(四)严禁增加水循环设施,改变热用途;(五)不得阻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第二十条采暖用户室内供暖设施故障,除供暖单位的原因外,由产权人委托维修单位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第二十一条其它单位和个人需接暖气的,应当写出书面入网开户申请,经部主任批准后,由机动安全科签订合同,并指定开口位置,同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收取入网开户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外供暖(包括受益单位)。第二十二条供热车间、各社区应加强对采暖管道和采暖用户的检查和管理,供热车间应定期检查其管理的供热管道;各社区应定期检查其辖区采暖用户,对违规使用暖气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确保无违规私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