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莱钢供暖管理,保证采暖用户的正常采暖,维护供暖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莱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莱钢金鼎公司的集中及锅炉供暖,凡利用莱钢金鼎公司供暖的用户(包括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机动安全科为金鼎公司供暖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供暖规划、改造方案的制定;负责供暖系统的计划改造及大修管理;负责新增供暖户申请的落实及协议的签订工作;负责制定及完善供暖管理规定和考核办法,监督检查供热车间对大中修计划的执行落实情况
第四条公服中心为供暖系统使用、运行、维护的直接管理单位和责任单位,负责园区换热站及站前管道和设备设施的日常保养、维护及大中修改造工作;参与新建供暖设备设施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
第五条各社区为辖区换热站后供暖设施及各楼房供暖使用、运行、维护的直接管理单位和责任单位,负责园区换热站后供暖设施、各住宅楼供暖总阀门以后及楼内供暖管道的维护工作;负责辖区内住户暖气费的收费工作;负责采暖用户盗窃热源或热能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及制止工作
第六条公服中心在机动安全科的指导监督下负责莱钢受益单位及外供户暖气费收取工作
第三章供暖设施管理第七条供暖设施包括供暖热源、室内外管网及散热器
第八条供热车间应对其管理的供暖设备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障正常运行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供暖设施
需要拆改、移动的,应当报机动安全科同意
第十条禁止下列影响供暖设施安全、运行或维修的行为:(一)在埋设的或架空的供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周围1
5米范围内取土、堆放或排放杂物、搭设建筑物;(二)擅自拆除、移动、改造供暖设施;(三)窃用供暖用水;(四)损毁供暖设施;(五)用供暖设施架设线网或悬挂物件;第十一条供暖设备设施计划改造、大修项目的方案报机动安全科审批、技术论证,经公司经理批准后,由机动安全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