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和完善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全国和全区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在加快我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就改革和完善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部署,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把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作为加强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完善选拔制度,提高人选质量,加强考核管理,健全培养体系,建设一支素质高、能力强,能够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的高级专家队伍
二、选拔数量和范围(一)从年起,每两年开展一次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每次不超过40名
政府特殊津贴为有期限奖励,奖励期限为5年
5年后,确属业绩卓著,贡献突出者,可重新参与评选
(二)选拔范围是
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以及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现代管理及理论研究、新闻出版、文化艺术、体育等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专门人才
选拔的重点是在关系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特别在枸杞产业、羊绒加工产业、特色医药、机械加工、新型材料、能源化工、现代农业及民族学等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人才
同时,要注意选拔妇女、少数民族和基层一线岗位上的优秀人才
(三)公有制经济成分的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中符合选拔条件的人选,均可按选拔程序推荐
(四)担任副厅级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厅级以上待遇的第1页共5页专家、学者;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