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基金组织的治理结构主席先生,女士们、先生们:十分高兴能受到年会组织者的邀请,特别是在布雷顿森林机构成立六十周年之际,在此与各位交换我对两机构治理结构问题的看法
一、基金组织治理结构的主要问题及其负面影响众所周知,六十年前,基金组织作为一家全球货币合作机构成立,其宗旨是帮助成员国调整国际收支平衡和平稳汇率波动
份额成为决定成员国投票权和获得基金组织资源的关键因素
在基金组织组建时,份额的分配由当时的政治经济形势所决定
由此,美国的份额高达36,英国的为17
显然,在基金组织成立初期,少数工业国家在该组织的治理结构中居于垄断地位
不过,为体现成员国间的平等—显然举措十分有限—每个成员国在被份额决定的投票权外被分配了250个基本投票权
基金组织成立时,基本投票权占总投票权的11
以后的几十年中,全球政治和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许多新独立的主权国家纷纷出现,布雷顿森林机构解体,七十年代的石油危机,八十年代的国际债务危机,九十年代大部分时期内国际私人资本流动激增并导致九十年代末一些新兴市场的资本项目危机
面对这些变化,基金组织将成员国总数从40个增至184个,份额规模扩大了37倍,并在六十年代末至八十年代之间分配了特别提款权
然而,这些明显的改变并未伴随着基金组织治理结构的根本改善
其主要的问题在于:决策机制一直未能体现国际政治和经济环境的快速变化;基金组织成立时份额分配的原则已被放弃并导致一个很小的成员国集团轻易地形成多数票和行使否决权
基金组织不再属于多数成员国,而只是属于欧洲和北美的少数国家
如表1和图1所示,过去六十年中,七国集团的份额占比一直在45以上,美国在17以上
尽管发展中国家的份额比重从30增加至36,但这更多地体现了发展中国家成员数目的增长
而且,在过去每一轮增加份额时,基本投票权从未被触及过,致使基本投票权占全部投票权的比重降至如今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