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供销财字〔2004〕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发展和壮大合作经济,增强为“三农”服务能力,加强社有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全资及控股企业、供销合作社参股企业中的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五条供销合作社独立自主开展经济活动,依法享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各级供销合作社自主运营管理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上级社对下级社的社有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责任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社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八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社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制定本级社社有资产运营规划,组织和实施社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调整和改善合作经济布局和结构;(三)组织和实施全资及控股企业的改革与重组;(四)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全资及控股企业考核制度;(五)指导和促进全资及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第九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应当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选聘机制,依照有关规定推荐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