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森林草原防火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和草原防火工作,保障林业、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内除城市市区以外的一切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本办法所称草原防火,是指天然草原、草山草坡、滩涂草地和人工草地等畜牧用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森林、草原防火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自治区主席、盟市长、旗县(市)长、苏木(乡镇)长负责制
各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领导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盟行政公署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实施;(二)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草原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草原火灾;(三)组织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2/8(四)组织森林、草原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草原防火专业人员;(五)检查本地区森林、草原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森、草原火灾;(七)协调本地区部门之间有关森林、草原防火的重大问题;(八)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草原火灾案件;(九)进行森林、草原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旗县(市)级以上防火指挥部设立办公室,配备适当数量的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苏木(乡镇)防火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办公室或者配备专职干部
未设防火指挥部的,由同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履行指挥部的职责
第六条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设立防火指挥部,国营林业局、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