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爆破操作规范目录:一、爆炸物品贮存2二、爆炸物品运输7三、井下爆破操作9一、爆炸物品贮存(一)、爆炸物品的贮存,永久性地面爆炸物品库建筑结构(包括永久性埋入式库房)及各种防护措施,总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井上、下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者抗静电衣服
(二)、建有爆炸物品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该厂1个月生产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3个月生产量
没有爆炸物品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的矿井2个月的计划需要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6个月的计划需要量
单个库房的最大容量:炸药不得超过200t,雷管不得超过500万发
地面分库所有库房贮存爆炸物品的总容量:炸药不得超过75t,雷管不得超过25万发
单个库房的炸药最大容量不得超过25t
地面分库贮存各种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矿井3个月的计划需要量
(三)、开凿平硐或者利用已有平硐作为爆炸物品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硐口必须装有向外开启的2道门,由外往里第一道门为包铁皮的木板门,第二道门为栅栏门;2、硐口到最近贮存硐室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必须有2个入口;3、硐口前必须设置横堤,横堤必须高出硐口1
5m,横堤的顶部长度不得小于硐口宽度的3倍,顶部厚度不得小于1m
横堤的底部长度和厚度,应当根据所用建筑材料的静止角确定;4、库房底板必须高于通向爆炸物品库巷道的底板,硐口到库房的巷道坡度为5‰,并有带盖的排水沟,巷道内可以铺设不延深到硐室内的轨道;5、除有运输爆炸物品用的巷道外,还必须有通风巷道(钻眼、探井或者平硐),其入口和通风设备必须设置在围墙以内;6、库房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巷道内采用固定式照明时,开关必须设在地面;7、爆炸物品库上面覆盖层厚度小于10m时,必须装设防雷电设备;8、检查电雷管的工作,必须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