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雇主责任险新旧条款对比新条款旧条款一、合同构成(旧条款中没有)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一、保险对象范围第一条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学校都可为其所聘用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和徒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本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单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
二、保险责任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二、保险责任范围第三条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限内
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赔偿额度(旧条款中第四点为“赔偿限额”的解释,此处为增加内容
对比旧条款的第九点)(一)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二)伤残: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