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验内容及方法节选自《上海市智能建筑检验及等级评估细则(试行)》1总则1
1为配合《上海市智能建筑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上海市智能建筑等级评估试行办法》的施行,依据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智能建筑设计标准》,编写了本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除住宅以外的种类智能建筑的检验及等级评估
3本细则中所述的智能建筑依照《智能建筑设计标准》划分甲、乙、丙三个等级
4建筑智能化系统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讯息工期质量检验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的质量检查,做好随工检验,确保工程质量
5本细则中未涉及到的功能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当本细则中提出的检验及评估方法及要求与国标、行标不一致时,以国标、行标为准
6本细则由上海市智能建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3建筑设备最监控系统检验内容及方法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检验采用现场检查及在线测试方式进行
测试结果按以下相关国家标准以及设备厂家的技术标准和用户功能要求进行评估
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范(JGJ/T16-92)2)分散型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定(HG/T20573-95)3)工业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386)4)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篇)(SDJ279—90)5)建设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3-88)6)自动化仪表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131-90)2/112
1验收基本条件在进行检验以前,系统具备以下基本条件:2
1中央监控室1)中央监控室用于安装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中央监控设备
中央监控室内所有设备有足够的安装和维护空间,并具备扩容空间
2)中央监控室的环境满足第2
2建筑物的供电电源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智能建筑设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