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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外包,这三种涉税处理方式极其错误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公司的外包服务业务,以下三种涉税处理方式极其错误,需要从业人员加以关注
案例:某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公司,2017年7月份收取服务对象款项120000万元,其中115000万元为代服务对象发放的工资,5000元为收取的服务费,假设发放的工资没有个税需要代扣代缴
此笔业务在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公司的涉税处理上会出现什么样的错误呢
一、发票开具的错误1
1、错误一:全额开具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必须实行差额征税,这不是可选择或者不可选择的问题,差额征税是唯一选择
同时,根据财税〔2016〕47号的规定,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不得全额开具专用发票,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只能就收取的服务费部分开具专票,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发放或者缴纳的款项不得开具专票
当然,如果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纳税人只收取服务费,不提供代付代缴业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全额开具专用发票
2、错误二:差额开具普通发票差额开票功能,仅适用于纳税人实行差额征税,却不允许全额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
如果纳税人的应税行为,实行差额征税,但是允许全额开具专用发票,纳税人不得采用差额开票功能;纳税人的应税行为,实行差额征税,纳税人如果全额开具普通发票,也不得采用差额开票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