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培训课2夫妻财产关系婚姻关系的成立和消灭我国亲属制度婚姻家庭法概述030204目录01第一节婚姻家庭法(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都属于婚姻家庭法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①婚姻关系
指婚姻成立、效力和婚姻终止关系
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家庭法(三)婚姻家庭法对象的内容1
婚姻家庭的人身法律关系
指在婚姻家庭中具有特定身份的主体之间,不直接体现经济内容,而与身份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家庭的财产法律关系
指在婚姻家庭中具有特定身份主体之间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家庭法(三)上述两种关系之间的关系
婚姻家庭的财产法律关系的发生和终止是依据人身法律关系而发生的,人身关系消灭,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也随之消灭
第二节亲属制度一、亲属的概念指由法律确认的,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行为而产生的,相互之间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社会关系
(一)亲属特征①婚姻关系
指婚姻成立、效力和婚姻终止关系
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亲属制度二、亲属特征①身份和称谓相对固定
因自然血缘联系形成的亲属,身份和称谓不能解除;例外:因婚姻、拟制形成的亲属,可因离婚或收养解除而解除
②产生原因特定
因婚姻、血缘关系、法律拟制而产生
法律拟制的亲属,是指基于某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法律认可主体之间互为亲属,如因收养成立而发生的养父母与养子女
因扶养关系而发生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均被我国法律确认为拟制血亲③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亲属制度三、亲属分类①配偶
男女因婚姻成立而互为配偶,是亲属关系的核心,是发生血亲、姻亲的源泉;②血亲
由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
在我国仅限于两种:1、养父母与养子女;2、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亲属制度三、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