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工作意见二各部门: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试行)》及20*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精神、XX省教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对我校20*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20*年学校就业工作思路努力实践“三个代表”,认清形势,提前启动,高度重视,高效务实。实践就业指导全程化、全员化、信息化,坚持一切为学生,为学生一切服务的宗旨,努力提高就业率。二、就业方针、原则和政策⒈实行国家不包分配,不下达就业计划的原则。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实行学校推荐、自主择业,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努力创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就业环境。⒉学校依据卫生行业需求,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就业,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就业,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本市生源毕业生到西部工作,户口可保留在天津。⒊在规定的时间内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继续联系用人单位,学校将其档案于毕业当年底转至XX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保存,三年内落实用人单位的给予办理就业手续。⒋本市生源的高职高专毕业生,本人可持普通高校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和就业单位接收函,到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开具落户通知书,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毕业生可在接收单位所在地登记集体户口,也可在其亲朋处登记家庭户口。⒌就业工作实行就业政策公开,需求信息公开,择优推荐公开。对优秀毕业生依据本人意愿和用人单位需求,学校将优先推荐。第1页共4页⒍毕业离校前,毕业生要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对有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已签协议书自行解除,由学校负责通知用人单位。一年内治愈的,须于下一年度4月20日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能坚持工作的诊断证明,方可列入下一年度的就业计划。⒎凡申请自费出国或以其他形式继续深造者,在4月30日前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系、校审核后执行,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三、就业工作程序⒈需求信息是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基础。各系要积极收集用人信息,学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将负责做好需求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工作,并及时以专栏形式向各系及毕业生发布,供毕业生选用。⒉学校积极与用人单位联系,适时举办各种类型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洽谈活动。认真做好组织、接待、服务及协调工作,发挥好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市场中的主导作用。⒊毕业生要按时参加市教委就业主管部门在寒假期间组织的双向选择洽谈活动。⒋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确定就业单位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要签定《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方案的依据。⒌为保证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毕业生在择业时应持有学校统一发放的《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毕业生就业推荐信》和《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及盖有红色印章的《学籍学习成绩表》各一套,复印无效。⒍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及学校三方签字盖章后,视为生效。四、就业工作中的有关规定⒈对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学校报市教委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学校将其档案转至XX省教委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自谋职业。⑴不符合有关规定,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第2页共4页不改正的;⑵自发《报到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⑶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用人单位将其退回的;⒉对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弄虚作假、严重损害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以及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经学校批准后公布。⒊毕业生要将落实就业单位协议书在每年5月25日前交到学校所在系,经汇总登记后转至学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⒋毕业生要将家庭住址变迁证明材料在每年5月20日前交到所在系,经汇总后报学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以便如期派遣。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经学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盖章后,毕业生应迅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