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用地:亟待厘清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席建超旅游用地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和困扰近年来旅游业发展的焦点问题之一
这不仅表现在目前各地普遍存在的旅游用地指标缺失,“项目落地难”方面,更体现在全国因旅游用地引发的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有的甚至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
尽管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已经开始关注到这个问题,并在一些地区进行了探索性改革尝试
但是,其特殊性和复杂性,仍需要在基础理论层面提供系统研究作为支撑
一、界定与特点对于“旅游用地”界定目前尚没有明确定义
目前的一些相关界定基本缺少相关法律制度依据,这显然无助于在实际政策层面上的操作
那么,如何正确界定“旅游用地”呢
我们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寻找答案
作为国家进行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在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已隐含着对“旅游用地”的规定:第一,“旅游用地”属于建设用地的一种
也就是说,非建设性用地变成旅游用地,必须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
第二,“旅游用地”主要指用来旅游开发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用地
这既包含了诸多受法律保护的全国重点保护文物、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等建设用地,也包含了独立于这些用地类型之外新的建设用地
第三,“旅游用地”具有与“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同的用地类型,是一种功能性用地
因此,也应该具有与这些用地类型相同的属性界定,如明确产权边界和空间属性,有符合自身特点的用地规范和系统流程等
与一般建设用地,如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不同,除了具有上述建设用地一般属性特征外,旅游用地还有其自身的特点
(1)用地导向的外向性:旅游用地是以满足“人(旅游者)”的旅游休闲度假为基本导向的用地类型,属于“服务型”用地范畴
(2)用地功能的集成性:旅游用地多以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文化资源为依托,旅游功能短期内并不影响土地的原始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