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拒不服从工作调动应当如何处理
(2014-07-0417:45:42)转载▼标签:工作地点调整岗位协商一致分类:劳动法某用人单位咨询,店铺员工李某接到调另一个店铺工作之令后,其以各种理由不服从调动,并在店铺吵闹不已,营运主管当即口头提出辞退
次日李某擅自离岗不来上班
离职后以公司无故辞退为由,要求支付补偿与赔偿合计2个月工资,否则将申请劳动仲裁
问题:职工拒不服从工作调动应当如何处理
评析:第一,职工擅离职守单位可以追究其旷工违纪行为
既然劳动者李某提出辞职,就应当立即请他提交书面通知,有了这个书面辞职文件,单位就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补偿
如果李某申请劳动仲裁,单位否认口头辞职即可,他手里没有证据就可能败诉
李某擅自不来上班,用人单位可以反申请追究其旷工违纪行为责任,尤其是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单位调整职工工作地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的主管正式下达调令,决定调动李某的工作地点,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对此应当慎重,本案下达的调令显得过于草率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明确规定职工的“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劳动合同不可缺少的内容
因为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工作内容的地点,它关系到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劳动者的就业选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出现下列情况劳动合同可以依法变更:(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
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须的
(2)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如有些工种、产品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