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徐教规(2014)4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教师为本市范围内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在职教师
前款所称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有偿补课包括:1、教师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的有偿补课;2、教师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及各种形式校外补习班对学生进行有偿补课;3、教师利用职务之便相互介绍、提供补课生源或为其他教师校外办学机构介绍补课生源并从中获取利益;4、教师其他违规有偿补课行为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从重处理:1、教师将正常教学时间内应教授的教学内容留到有偿补课活动中进行,并以此吸引、强迫学生参加其组织的有偿补课的;2、教师因学生不参加其组织或介绍的有偿补课而不公正对待学生的;3、教师组织有偿补课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
第五条学校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不得租借给个人或社会培训机构,供其举办以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课活动
学校、教师不得参与各种有偿补课的宣传、组织活动
学校不得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组织有偿补课
第六条教师从事有偿补课,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1、由所在学校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写出书面检查并清退违规所得,当事人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按有关规定扣减绩效工资
学校可根据情况将当事人调离教学岗位,或由学校申请、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研究,将当事人调离原单位
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不得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有关部门三年内不得聘其担任中高考、学科质量检测的命题人和市、县(市、区)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