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总则一、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诊、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据规定权限、规定程序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四、提倡和鼓励机关工作人员大胆开拓创新,提高行政效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一、本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1.无法定依据可实施行政许可的;2.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实施行政许可的;3.对不予受理的中请未告知理由的;4.对申请资料不全者未一次性告知补充事项,或首问未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5.对不予许可的申请未告知理由的;6.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7.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许可费用或进行有偿咨询的;8.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9.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情形。前款所称行政许可,是指依法应予批准、核准、登记及其第1页共3页他性质相同或近似的行政行为。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内部行政事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1.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不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2.未按规定权限和时限对外发文的;3.对外发文,未严格核对文种、文号、格式、文字及加盖印章,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4.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米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擅作决定;5.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6.未严格执行文件管理规定和保密工作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损毁、被盗或泄密的;7.无不正当理由米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交办工作的;8.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诱、拖延不办的;9.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贻误内部行政事务管理工作的情形。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权限和程序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二、本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由人处教育处、机关纪委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别或共同承担。三、调查处理行政过错行为回避制度。调查处理人员与行政过错行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应当实行回避。四、决定进行调查的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工作口办理。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不受理决定不服,或认为不便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提出投诉、检举、控告的,可向监察机关提出。六、对行政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检举第2页共3页人和控告人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七、行政过错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过错责任人对一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巾诉处理决定。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复审、复核和中诉期问,不停止对行政过错责任人处理决定的执行。八、对行政过错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依照人事管理权限报送同级监察、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2.诫勉谈话;3.扣发奖金;4.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5.通报批评;6.调离工作岗位;7.给予行政处分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1.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2.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